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送法定代理人 林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