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劉貫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珀豪企業有限公司、 廖學聯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零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