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文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肆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肆佰貳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