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住臺中受刑人甲○○女四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0六一五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受刑人戶籍謄本、拘提報告書(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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