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送一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住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折合銀圓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柒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