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6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古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泰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