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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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告 陳俞安 被告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49
3元(即原告主張訴外人 方朝益 對被告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至107年12月間之薪資債權額);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定價額核定為207,160元(即原告主張方朝益對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8月至107年12月間之薪資債權額);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00元(即原告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8628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主張對方朝益之執行債權額),核原告之上開三項聲明均屬不同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難認訴訟目的一致,是以,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6,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