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97年度板再簡更
字第1號),固屬實在,惟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提起
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而逕予駁回,自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聲請人聲請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50322號執
行事件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吳祉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