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8號上訴人 邱顯耀
邱顯夏 邱顯祥 邱顯斌 邱奕南 被上訴人 邱顯宏
邱顯郎 邱淑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0萬7193元(細項金額及計算方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1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地號│土地總面│104年公告│邱顯宏│邱顯郎│邱淑慎│請求移轉土地││號│( 蘆竹區 )│積(㎡)│現值/㎡│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價值│├─┼─────┼────┼─────┼─────┼─────┼─────┼──────┤│1│開南段1038│3395.13│9203元│675/10800│-│-│65萬0945元│├─┼─────┼────┼─────┼─────┼─────┼─────┼──────┤│2│開南段1046│5048.10│9100元│675/10800│-│-│95萬7036元│├─┼─────┼────┼─────┼─────┼─────┼─────┼──────┤│3│開南段1047│7900.45│9100元│225/10800│-│225/10800│99萬8529元│├─┼─────┼────┼─────┼─────┼─────┼─────┼──────┤│4│開南段1055│9011.49│9100元│675/10800│-│-│170萬8428元│├─┼─────┼────┼─────┼─────┼─────┼─────┼──────┤│5│開南段1028│4321.43│9100元│675/10800│-│-│81萬9271元│├─┼─────┼────┼─────┼─────┼─────┼─────┼──────┤│6│開南段1026│11872.1│9100元│675/10800│-│-│225萬0752元│├─┼─────┼────┼─────┼─────┼─────┼─────┼──────┤│7│開南段1018│1169.2│91000元│675/10800│-│-│22萬1661元│├─┼─────┼────┼─────┼─────┼─────┼─────┼──────┤│8│開南段1024│1629│9100元│225/10800│225/10800│225/10800│30萬8831元│├─┼─────┼────┼─────┼─────┼─────┼─────┼──────┤│9│開南段1066│16857.21│9100元│675/21600│-│675/21600│319萬5846元│├─┼─────┼────┼─────┼─────┼─────┼─────┼──────┤│10│開南段1068│5121.53│9100元│225/10800│225/10800│225/10800│97萬0957元│├─┼─────┼────┼─────┼─────┼─────┼─────┼──────┤│11│文新段604│5365.96│9200元│675/10800│-│-│102萬8476元│├─┼─────┼────┼─────┼─────┼─────┼─────┼──────┤│12│文新段603│4334.08│9200元│225/10800│225/10800│225/10800│83萬0699元│├─┼─────┼────┼─────┼─────┼─────┼─────┼──────┤│13│文新段605│1588.2│9200元│-│675/10800│-│30萬4405元│├─┼─────┼────┼─────┼─────┼─────┼─────┼──────┤│14│德林段1121│3113.69│9000元│1/48│1/48│1/48│58萬3817元│├─┼─────┼────┼─────┼─────┼─────┼─────┼──────┤│15│德林段1122│115.51│9000元│-│1/16│-│2萬1658元│├─┼─────┼────┼─────┼─────┼─────┼─────┼──────┤│16│德林段1123│197.52│9000元│-│1/16│-│3萬7035元│├─┼─────┼────┼─────┼─────┼─────┼─────┼──────┤│17│開南段1069│16538.24│9100元│675/10800│-│-│313萬5375元│├─┼─────┼────┼─────┼─────┼─────┼─────┼──────┤│18│開南段1062│456│9100元│-│675/10800│-│8萬6450元│├─┼─────┼────┼─────┼─────┼─────┼─────┼──────┤│19│開南段1058│8140.11│9100元│225/10800│225/10800│225/10800│154萬3229元│├─┼─────┼────┼─────┼─────┼─────┼─────┼──────┤│20│德林段1022│16330.42│9000元│675/10800│-│-│306萬1954元│├─┼─────┼────┼─────┼─────┼─────┼─────┼──────┤│21│開南段1056│1850.64│9100元│1/48│1/48│1/48│35萬0850元│├─┼─────┼────┼─────┼─────┼─────┼─────┼──────┤│22│德林段1024│498.23│9000元│-│675/10800│-│9萬3418元│├─┼─────┼────┼─────┼─────┼─────┼─────┼──────┤│23│德林段1023│2979.53│9000元│225/10800│225/10800│225/10800│55萬8662元│├─┼─────┼────┼─────┼─────┼─────┼─────┼──────┤│24│德林段1020│152.28│9000元│-│675/10800│-│2萬8553元│├─┼─────┼────┼─────┼─────┼─────┼─────┼──────┤│25│德林段1019│148.14│9000元│-│675/10800│-│2萬7776元│├─┼─────┼────┼─────┼─────┼─────┼─────┼──────┤│26│德林段1036│9598.33│9000元│225/10800│225/10800│225/10800│179萬9687元│├─┼─────┼────┼─────┼─────┼─────┼─────┼──────┤│27│德林段1037│2547.02│9000元│225/10800│225/10800│225/10800│47萬7566元│├─┼─────┼────┼─────┼─────┼─────┼─────┼──────┤│28│德林段1075│889.89│9000元│-│1/16│-│16萬6854元│├─┼─────┼────┼─────┼─────┼─────┼─────┼──────┤│29│德林段1074│16663.4│9000元│1/48│-│1/48│208萬2925元│├─┼─────┼────┼─────┼─────┼─────┼─────┼──────┤│30│德林段1083│15267.11│9000元│225/10800│-│225/10800│190萬8389元│├─┼─────┼────┼─────┼─────┼─────┼─────┼──────┤│31│德林段1080│7302.01│9000元│675/10800│-│-│136萬9127元│├─┼─────┼────┼─────┼─────┼─────┼─────┼──────┤│32│德林段1079│2816.17│9000元│225/10800│225/10800│225/10800│52萬8032元│├─┴─────┴────┴─────┴─────┴─────┴─────┼──────┤│共計│3210萬7193元│├────────────────────────────────────┴──────┤│備註:(上開移轉土地價值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被告應有部分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3=移轉土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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