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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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彭雀華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