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家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101號上訴人 邱鳳梅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被上訴人 吳政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上訴人提起反訴,事實尚有未明,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反訴原告即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㈠反訴費用新臺幣31,200元,逾期駁回反訴;㈡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收受103年12月5日民事反訴狀之送達回證;㈢苗栗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需一併記載102年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㈣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存摺原本及其影本;㈤102年6月6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離婚訴訟時,兩造之婚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式及其證明文件。
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㈠苗栗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需一併記載102年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㈡股票及其他投資明細;㈢金融機構存摺原本及其影本;㈣102年6月6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離婚訴訟時,兩造之婚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式及其證明文件。
(原訂104年1月6日上午10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因再開準備程
序應予取消,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