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84號上訴人 王燕清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開庭通知寄存送達而未到庭,請求再開準備程序,爰再開並指定於104年1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定104年2月10日10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