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李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郭岱毓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3,800元(12×40×10-1,000=3,8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每月支出扶養費』之各項金額、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據,各細項與所提證據須前後一致,並請具體釋明下列事項(惟若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2,388元計算上開金額,得省略釋明):
㈠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四項所示,聲請人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約16,668元(本院卷第7頁),第五項記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 李春陽 、江○○二人(見本院卷第8頁),惟聲請人前於105年5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其所填寫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下稱前置協商財產收支說明書)復記載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5,000元(見本院卷第78頁),是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究竟若干?
㈡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四項編號1、2、8所示,聲請人每月支出電信費約1,700元、餐費約9,000元及交通費用約750元(見本院卷第7頁),上開前置協商財產收支說明書卻記載每月支出電信費3,000元、餐費4,000元及加油費用2,100元(見本院卷第77頁),請釋明上開金額究竟若干?
三、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查得聲請人投保數筆商業保險,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或其他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應敘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則免提出;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