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公 年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0
6年4月24日106年度嘉簡字第53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62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陳公年 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已於107年6月11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頁),則被告已無從到庭,本件前開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依達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