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8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8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自如行自動化│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7,067元│96年12月5日│AB0000000││││有限公司│雄分行││││││├──┼──────┼─────┼──────┼────────┼───────┼──────┼───┤│002│自如行自動化│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157,395元│96年12月5日│AB0000000││││有限公司│雄分行││││││├──┼──────┼─────┼──────┼────────┼───────┼──────┼───┤│003│自如行自動化│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537,600元│96年12月5日│AB0000000││││有限公司│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