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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