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64元(6.26平方公尺×21,4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