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詐欺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強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月3次│├───────────┼───────────┼───────────┼────────────┤│犯罪日期│98.2.7~98.2.8│98.2.8~98.2.9│98.1.28、98.2.4上午11時│││││20分、98.2.4下午3時17分│├───────────┼───────────┼───────────┼────────────┤│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598號│98年度偵字第2598號│98年度偵字第4021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53號│98年度訴字第453號│98年度易字第859號││實├─────────┼───────────┼───────────┼────────────┤│審│判決日期│98.7.31│98.7.31│98.8.24│├─┼─────────┼───────────┼───────────┼────────────┤│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453號│98年度訴字第453號│98年度易字第8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9.21│98.9.21│98.9.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南高分檢│南高分檢│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88號│98年度執字第88號│98年度執字第5413號│││(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1.30、98.2.5│98.2.6│98.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4021號│98年度偵字第4151號│98年度偵字第415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859號│98年度訴字第1308、1402號│98年度訴字第1308、1402號││實├─────────┼───────────┼────────────┼────────────┤│審│判決日期│98.8.24│98.9.2│98.9.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859號│98年度訴字第1308、1402號│98年度訴字第1308、14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9.28│98.10.26│98.10.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413號│99年度執字第635號│99年度執字第635號│││(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7次│││├───────────┼────────────┼────────────┼────────────┤│犯罪日期│98年2月中旬至98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415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3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2.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635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