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尹耀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尚信 即尚峰冷凍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9,9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