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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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林新峰 債務人 楊燕瑜
楊燕翎 楊燕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清海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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