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41號原告 林志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原告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記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以該機關之代表人(即 陳玉好 )為法定代理人,而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本件聲明應為: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應予以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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