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麗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8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