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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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888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係設在屏東縣○○鄉○○街○○○巷○○
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表一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