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44號聲請人 林含笑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榮升精機工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