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 詹慧敏
張美玲 被告 唐聰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