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子祐(原名程通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程通平)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4年6月確定在案,於99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23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