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自字第13號自訴人 黃種進 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告 徐正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惟查自訴狀內未明確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供本院辨認之特徵,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疏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