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劉天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麗茹 、 林柏豪 、 林怡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