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九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一三三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長判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