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