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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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蔡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8年5月20日│3,000元│AI124005│││1│人高級中學│港分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