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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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盟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盟翔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晚間7時3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之住處內,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入身體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3月1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因認被告李盟翔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李盟翔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108年5月1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同年
6月3日繫屬於本院,被告於審理中之108年9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108醫甲字第414號)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