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即被告 宋立翔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8年度聲羈字第166號),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撤銷羈押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前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對被告宋立翔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為預防其勾串共犯及串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8年9月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業經核閱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166號卷宗資料無訛。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撤銷羈押,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表示意見為:本署偵辦108年度偵字第5433號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本案經檢察官密集查證中,目前相關共犯固已到案陳述,然尚有2名證人未到案,且被告供述前後不一,避重就輕,使案情陷於更難查證之情況,被告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建請繼續羈押等語,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30日雲檢 永誠 108偵5433字第1089027314號函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認原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屬存在,因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核無理由,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