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原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于耀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