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九達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315號與被上訴人甲○○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
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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