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98年簡附民字第8號因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鄧晴馨書記官林怡君通譯方志中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給付方式:於九十八年
四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林怡君法官鄧晴馨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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