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祥和社區管理委員會
地下室法定代理人 潘敬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仁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