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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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真真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克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克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經本院於110年9月6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於該上訴人戶籍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