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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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真真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克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克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經本院於110年9月6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於該上訴人戶籍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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