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龍潭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6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嗣裁定於95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