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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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萬9,526元(即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請求塗銷及變更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以該不動產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合計總額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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