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請人丁○○○
甲○○乙○○丙○○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肆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四七三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14735號返還墊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已據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5年度訴字第13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相對人聲請本院95年度執字第14735號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為新台幣843,425元,故酌定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