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9號上訴人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樓432室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19號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為抗告,其餘部份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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