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顏茹軒
顏茹萍 顏永杰 被告 藍文義
吳昌衡 黃定南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8號、第160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藍文義、吳昌衡、黃定南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顏茹軒、顏茹萍、顏永杰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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