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56號聲請人甲OO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224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05年度臺聲字第1187號、103年度臺聲字第1163號裁定意旨)。另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臺聲字第2119號裁定意旨)。
三、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訴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揆其立法意旨,無非係因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毋庸再審酌,以簡省法院之調查程序。故如未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要件(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而准予扶助者),即無該條文之適用,聲請人仍應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08年度臺抗字第42號、109年度臺抗字第881號裁定意旨)。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准予訴訟救助,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得知聲請人非因無資力而獲准法律扶助,不符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另依聲請人年齡(68年次)並主張幼時自立更生、其名下有不動產、車輛情事,堪認有相當工作能力獲取薪資報酬等收入,而本案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難認聲請人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其所為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五、從而,本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雪節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救 字第 56 號裁定(112.02.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非調 字第 224 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32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