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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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王秀絹 、 林志宏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5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053,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7,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