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7號原告 鍾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魯一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包括請求金額明細),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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