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波姿峯國際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96年1月31日│75,964元│AL0三四四四五│││1│公司│行│││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