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下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審理在案,犯罪事實已臻明瞭,並無湮滅證據之危險,且無其他佐證證明被告有逃亡之動機,請鈞院審酌聲請人是否有犯行之故意,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事及有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4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且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寄藏制式手槍、子彈,犯罪嫌疑重大,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其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重,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亦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1號裁定1份可參。茲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佐以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因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綜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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