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25歲民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96年度執聲沒字第199號、95年度執字第7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410043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前開案件,亦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月以95年度桃簡字第13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5年8月28日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居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送達回證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而被告住所則因現已夷平地致無從送達,復經警察訪屬實,並再電詢被告家人稱不知被告現去向等情,有送達回證、員警查訪報告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紙在卷可稽,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具保人經通知仍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在卷可查。又被告迄至本案裁定前,始終未到案執行,且無在監、在押一節,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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