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號

聲請人 翁鈺翔

相對人盛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職念一

相對人職念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第5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228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3年11月8日

3,000,000元

113年11月8日

113年11月8日

002

114年5月5日

2,000,000元

114年5月5日

114年5月5日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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